1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稱之為:
(A)租賃契約
(B)消費借貸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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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935), C(175), D(136), E(0) #149755

詳解 (共 3 筆)

#530311
第 474 條
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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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942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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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6582
第474條 (消費借貸之定義)稱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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