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
根據保險法§76: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因此當發生超額保險之理賠時,若為非惡意的超額保險,保險人會依法「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同時「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也就是退還要保人所多繳的保費。另一種情形如果保險人不願意退還的話,法律上可以「民法§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
根據保險法§76: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因此當發生超額保險之理賠時,若為非惡意的超額保險,保險人會依法「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同時「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也就是退還要保人所多繳的保費。另一種情形如果保險人不願意退還的話,法律上可以「民法§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己獲益的行為。不當得利的型態,若依「統一說」的觀點,並不需要區分其類型;然依「非統一說」的觀點,主要可分成兩種: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或可再從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劃分出「無權處分型不當得利」為第三種類型。
1 當發生超額保險之理賠時,應如何處理? (A)非惡意的超額保險視為足額理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