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十三點規定,警察人員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等行動時,應通報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如臨時變更地點,應及時通知原會同 及變更擬往地點之警察機關。但情形急迫者,得於事後會知,執行時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如為情報蒐集或探訪活動 ,未攜帶槍械者,得免通報。
接受請求會同辦案之警察機關,應即通報所屬刑警(大)隊、分 局及分駐(派出)所,並派員協同辦理。
1 警察人員於管轄區外執行何種任務不需通報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 (A)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