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有關通信紀錄之調取程序,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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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8/11/14)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n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n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n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n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n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n。n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 、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 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 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例外-急迫不及聲請 逕調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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