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在海外設廠而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10 億元,廠房啟用後,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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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8)
公司法 第 23 條 70年台上字第 1573 號判決:
公司負責人違反法令,未經股東會議決議以盈餘償還貸款,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應與該負責人同負連帶賠償責任者,以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上訴人公司負責人未經股東會議決議,以盈餘償還貸款,一方面其積極財產固因而減少,但他方面消極財產亦相對的因而減少,公司資產業並無增減,對被上訴人所有股份之價值,並無影響,何得認為被上訴人因而受有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