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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所規定之保安處分?
(A)感化教育
(B)易服社會勞動
(C)保護管束
(D)強制工作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如意 國一下 (2017/05/04)
刑法第86~95條,保安處分:感化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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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寧可現在對自己殘酷 高二上 (2019/06/06)

B選項是易刑處分

4F
200%的努力 大四上 (2020/04/30)

基於社會保安之必要性、在刑罰制裁之外,使用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施予個別判決人之具有司法處分性質之保安措施。



5F
chi(111移民三等上榜 大三上 (2022/07/21)

提醒!強制工作已由釋字812公布失效!
釋字812理由書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第1項)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第2項前段)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年。」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同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確定終局裁判所宣告之強制工作,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受處分人應另執行徒刑者,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之日止,其在原勞動場所等候執行徒刑之期間,應算入執行徒刑之期間。

1.下列何者非屬刑法所規定之保安處分? (A)感化教育(B)易服社會勞動(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