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
第十二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及交割風險等事項。
1.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信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