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
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1.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其負責人為擔保授信時,如授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