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契約條款載有「本公司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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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Buscle Ho 大二上 (2017/04/25)
某條款 第十八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答案應該為(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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