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九條:「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第十三條:「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第十四條:「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此為永業化
1.公務人員身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職、降級處分,確保不受政黨輪替之影響,此乃屬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