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教育法中對特殊教育機構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醫院、家庭亦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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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Kai 大三下 (2018/06/05)
特殊教育法 第 10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 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 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