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2 條 土地法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
、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1.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有關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下列何項委員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