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十六條亦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顯見創制、複決實屬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重要權利。
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體現憲法保障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基本權利,並彌補議會政治之不足。
10創制及複決權屬於何種機制? (A)代議民主 (B)選舉平等 (C)直接民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