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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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9/10/21)
108年政府採購法修法後,答案應為(B)。 1、舊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項(已刪除),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2、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3、依其修法理由,迴避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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