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登記,不屬於地政事務所得受理之登記項目?
(A)限制登記
(B)耕地租約登記
(C)住址變更登記
(D)法定地上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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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70), C(16), D(15), E(0) #1728944

詳解 (共 2 筆)

#2654800
土地登記規則(A)第 十 章 更正登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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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313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第2條

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

前項租約登記,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登記外,鄉 (鎮、市、區) 公所應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由該管鄉 (鎮、市、區) 公所逕行登記:

一、經判決確定者。

二、經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三、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者。

四、出租人死亡,其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者。

五、耕地經逕為標示變更登記者。

六、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登記者。

前項受通知之他方提出異議,且其異議屬耕地租佃爭議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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