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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下列何種裁定得為抗告?
(A)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裁定禁止他造處分標的物
(B)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裁定處罰鍰
(C)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
(D)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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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阿可(已上榜) 高三上 (2017/08/04)
我都記罰錢的可以抗告 .....看完整詳解
9F
林明正 國三下 (2021/08/11)

A)409-1、B)303、C)484、D)485

第 409-1 條 (聲請命他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及提供擔保)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 303 條 (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484 條 (財產權訴訟之抗告限制及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裁定)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第 485條    (異議的提出-準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2)
第 409-1 條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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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3/04/25)
不得抗告之裁定
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受命、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5 條第1 項前段);法律規定不得抗告或聲明不服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2 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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