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裁定得為抗告? (A)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阿摩線上測驗
9F 林明正 國三下 (2021/08/11)
A)409-1、B)303、C)484、D)485 第 409-1 條 (聲請命他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及提供擔保)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 303 條 (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484 條 (財產權訴訟之抗告限制及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裁定)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第 485條 (異議的提出-準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
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2)
第 409-1 條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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