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行政事件之公、私法性質的區別實益,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法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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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米恩 國一下 (2015/05/25)
要構成國家賠償的要件之一為「公務人行使公權力」,根據最高法院80年台上525號判決,行使公權力,是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地位」,行使統治權之行為。 那麼要如何判斷是否為公法行為? (一)所直接依據法律的性質 像是警察依「集會遊行法」對集會人民,故意過失而不法侵害其自由權利(故意直接拿辣椒水噴眼睛導致眼睛功能受損),那麼人民就可提國賠 (二)事務關聯原則 公務人員在值勤時間開車撞死人→公法行為 公務人員在非值勤時間,執行私法事務或是非職務相關事務,如在假日期間開公務車出去玩→私法行為 最後,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 「公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受侵害→損失補償(合法行為)、國家賠償(不法行為) 「私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受侵害→民法契約責任、侵權行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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