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更正答案為AD(自112/1/1起本題答案改為只有D)
集會遊行法在110/1/27已修正公布第10條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一、未成年。(舊法為未滿20歲)二、無中華民國國籍。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以及民法第12條在110/1/13修正公布:「滿18歲為成年」
但是112/1/1才施行,所以本題在民法修正施行日之前的答案仍然是AD較為恰當
這題跟99年四等警察法規的題目好像喔!
16 下列何者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A)受保護管束處分之裁判確定而執行未畢者 (B)受禁戒處分之裁判確定而尚未執行者 (C)未滿十八歲者 (D):獲假釋且假釋期滿
答:D
10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A)19 歲之大學生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