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1 條 第一項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
增價額為限。
第 469 條 第二項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死亡才要還
受監護宣告不用還
10 乙向甲借用相機一台,約定 1 年後返還。在借用期間屆滿前,下列何者不屬於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