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0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地方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