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機關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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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variyun 大四上 (2020/06/06)
(補充3、4、5F題目依循法條) ------------------------------- 第6條(選舉罷免機關)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國民大會辦理之。 第102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提起要件及程序)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111條(二審終結)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