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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機關為:
(A)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NaNa-加油!明年106 高三上 (2015/12/17)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選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唐唐 大三上 (2018/03/02)

1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選舉無效之訴,應由何法院管轄? 
(A)司法院大法官 
(B)普通法院 
(C)行政法院 
(D)憲法法庭 

5F
唐唐 大三上 (2018/03/02)

62.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程序,應以幾個審級在幾個月內審結?
(A)三審;六個月
(B)三審;八個月
(C)二審;六個月
(D)二審;八個月
 

6F
variyun 大四上 (2020/06/06)

(補充3、4、5F題目依循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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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選舉罷免機關)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國民大會辦理之。


第102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提起要件及程序)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111條(二審終結)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1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機關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