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懲戒案件之判決依法得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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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BBY 大二下 (2018/05/23)
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送達受判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查看完整內容 |
4F godislove825 研一下 (2021/03/18)
公務員懲戒法 第 8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 查看完整內容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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