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程序能力就是訴訟能力嗎?
答案D也是錯誤的,非維持婚姻。
CH 11 家事事件法
10 對於婚姻事件之下列敘述(A)由夫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C)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1﹞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訴之聲明:一、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為○○○○○○○○○)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 按民法第 988 條規定,結婚不具備第 982 條規定之方式或違反第 983條、第 985 條之規定者,無效。
二、(請依具體事實及理由敘述之)
三、原告目前有經濟能力,身體健康,且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良好(餘請依實 際情況記載),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負擔, 以利日後能代為處理事務,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1﹞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對於婚姻事件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夫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