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於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漁工安置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僅安..-阿摩線上測驗
Gasper Chang 大二上 (2023/07/04):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船船主: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
二、仲介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接受漁船船主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簡稱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業務之機構。
三、經營公司:指大陸地區依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外派大陸船員提供臺灣地區近海或遠洋漁船勞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之公司。
四、近海漁船:指以臺灣地區港口為基地之作業漁船。
五、遠洋漁船: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對外漁業合作之漁船。
六、直航客船: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經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或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間海上載客直接運輸之船舶。
七、查驗漁港:指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自行以原僱用漁船接駁大陸船員得停泊之金門、馬祖地區漁港。
八、通航港口: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條公告之港口。
九、暫置場所:指大陸船員岸置處所及暫置區域。
暫置場所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當地國防、海岸巡防、警察、港政、衛生、勞工及移民等相關機關成立會報,每半年會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隨時會商:
一、大陸船員暫置所衍生之國防安全事項。
二、大陸船員之暫置管制、治安管理及進出港事項。
三、大陸船員之防疫事項。
四、大陸船員遭遇危難之人道救援事項。
五、大陸船員脫逃時,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及查緝事項。
六、其他必要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報,會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
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後,應直接進入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並將大陸船員暫置於岸置處所或於暫置區域原僱用漁船暫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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