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評選,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
者,資格文件與設計建議書得合併審查。
(B)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
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理由。
(C)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D)評選
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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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2), C(16), D(25), E(0) #3289495
統計: A(171), B(12), C(16), D(25), E(0) #3289495
詳解 (共 2 筆)
#6251741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8 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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