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民國九十一年行政院宣布國中、國小教師課徵所得稅已勢在必行。若要改變行之有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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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17)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及修正理由)
(0870528 修正) 所得稅法 第 4 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
(1000107 修正) 所得稅法 第 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理由 一、配合法制作業,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按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規定,係基於身分別、職業別之免稅,有違所得稅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為促進稅制合理化,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