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題非民法27條第三項之情形,應適用民法31條之規定。
依民法27條3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題是剝奪丙董事之全部代表權,而非部分限制代表權,故無27條3項之適用。
二、依民法31條規定: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
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並不區分善意/惡意)
故本題中,該社團均不得以該未登記剝奪丙代表權之事項,對抗丁、戊而主張契約無效。
10 甲、乙及丙為 A 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為 3 年。然於次一年度之社員超過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