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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甲、乙及丙為 A 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為 3 年。然於次一年度之社員超過三分之二出席之社員總會 中,經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表決通過下,將丙之代表權剝奪。雖然有上述之決議,丙仍以 A 社團法人 之代表人自居,向善意之丁購買 1 台供社團使用之汽車,並向惡意之戊購買 1 台辦公室所需之電腦。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社團董事於任期內之代表權不得剝奪
(B)A 社團法人對戊得以丙無代表權對抗之
(C)丁得主張與丙成立之買賣契約對 A 社團法人有效,A 社團法人不得對抗之
(D)上述兩個契約之效力未定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ming524199999 高一上 (2018/11/04)
全部限制社團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應於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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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6/20)

一、本題非民法27條第三項之情形,應適用民法31條之規定。

依民法27條3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題是剝奪丙董事之全部代表權,而非部分限制代表權,故無27條3項之適用。


二、依民法31條規定: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

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並不區分善意/惡意)

故本題中,該社團均不得以該未登記剝奪丙代表權之事項,對抗丁、戊而主張契約無效。

10 甲、乙及丙為 A 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為 3 年。然於次一年度之社員超過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