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公司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請丙返還積欠之借款,在訴訟繫屬中,甲公司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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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8/04/20)
民訴第173條(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第168條、第169條第一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這條的意思就是有訴訟代理人時可以繼續進行,也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A民訴173條:當事人死亡(168)、法人合併(170).....看完整詳解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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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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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16)
第 173 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69 條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0 條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1 條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2 條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