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九條(任用資格)
☆ ...
權理委1-->123 / 委2-->234 / 委3-->345 / 委4-->45 / 委5-->5薦6-->678 / 薦7-->789 / 薦8-->89 / 薦9-->9簡10-->10.11.12 / 簡11-->11.12.13 / 簡12-->12.13.14 / 簡13-->13.14 / 簡14-->14當然最高可以權理同官等高二職等這只是法令規定事實上也要該職位有列到三個職等
10 甲具有薦任第六職等合格實授資格,其在那幾個職等範圍內得以權理?①薦任第七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