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為報復乙,故意將乙家傳古董毀損,致乙深感愧對祖先,精神痛苦。有關乙精神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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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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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5/16)
個人淺見:慰藉金(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本題「甲為報復乙,故意將乙家傳古董毀損」屬「不法毀損他人之物」之情形,乙之「人格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未受侵害,故被害人乙依法得請求甲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196),而非「慰藉金」(精神上痛苦之賠償)。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要旨:「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