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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若債權讓與無效,惟讓與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且債務人已對表見受讓人為清償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仍得對債權人主張發生清償效力
(B)債務人不得對債權人主張發生清償效力
(C)債權讓與推定為有效
(D)債權人須撤銷其通知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許捷閔 高三下 (2014/02/10)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看完整詳解
4F
易君博 高二上 (2016/11/03)

感覺是防止債權人詐騙債務人的法條

5F
俊銓陳(FB) 國三上 (2017/04/19)

銀行債權讓與黑社會無效,債務人仍得對黑社會主張發生清償效力 ,不然全家都會被遭殃


6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1/01)

債務人若已對原債權人為清償者,可選擇民法第297條第1項抗辯,主張其對原債權人所為之清償,對受讓人發生效力,而拒絕受讓人清償之請求,此時受讓人僅得對原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然而若債務人選擇不行使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抗辯,不主張其對原債權人清償之效力,而選擇接受債權讓與之效力,即可對受讓債權之心債權人再為清償,以消滅該債務,其後再向原債權人一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還所為之給付。

民法第298條規定: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10 若債權讓與無效,惟讓與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且債務人已對表見受讓人為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