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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關於「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依目前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不是成立要件?
(A)須有加害行為
(B)須侵害他人權益
(C)須有共同原因的因果關係
(D)須各行為人有意思連絡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楊茱蓉 高一下 (2013/05/13)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下同)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高三下 (2017/03/29)

根據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

本件車禍係計程車與卡車司機駕駛不慎肇事,依司法院第二三八三號解釋,無共同過失之侵權行為,法院僅得就各該司機應負過失責任程度之範圍內,令其與僱用人連帶賠償。

行為之共同性分為

(一)意思共同說:實務判決,需有意思聯絡尚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二)行為關聯共同說(即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三)折衷說:除意思聯絡為必要外,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司法院66年6月1日)

因此,這題個人見解為ABCD都對,所以無答案

5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6F
yufung 高三下 (2024/04/21)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185)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不以加害人間有意思聯絡為要件,但仍需有客觀的行為關聯共同。(67台上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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