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同一行為事實業經行政懲處,復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懲戒處分者,則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C)同一行為事實涉及行政與刑事責任者,處罰上採刑懲併罰主義
(D)公務員懲戒法上之撤職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上之免職法律效果相同,皆無停止任用期間之規定


答案:D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7/26)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7F
太陽 大三上 (2016/06/17)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18F
lvy 小六下 (2018/12/05)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 14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

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

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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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山花 大一下 (2019/11/01)

A 選項是舊法,已不存在。104年修法後已經沒有主管長官逕行之了


現行 公懲法第24條:

.....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十職等以上須先送監察院調查後→公務員懲戒委員審理)

10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得逕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