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舉證責任:訴訟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之事實已窮盡所有的證據方法,進入審理之終結階段仍無法令法院就某於判決具重要性事實之存在,產生確信的心證時,應由何人負擔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益結果。客觀舉證責任在職權探知主義及辯論主義都有適用。透過客觀舉證責任區分本證與反證,分配何方應證明至本證的證明程度,以使法官形成確信,相對人則須就相反事實提出反證,並不需要使法官形成確信,只要動搖法官原來就本證所形成的確信即可,並在訴訟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之事實已窮盡所有的證據方法,進入審理之終結階段仍無法令法院就某於判決具重要性事實之存在,產生確信的心證時,應由何人負擔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益結果,在性質上屬於結果責任。
主觀舉證責任:主觀舉證責任又稱為「證據提出責任」,多適用於辯論主義的訴訟,係指當事人為了避免敗訴,在訴訟過程中致力於證明對自己有利、而於當事人間有爭執事實之責任,規制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之舉證活動,性質上屬於行為責任。主觀舉證責任的分配大體上跟客觀舉證責任一致,就特定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之當事人為免受敗訴判決,必須在訴訟程序中提出證據。主觀舉證責任既係法院訴訟指揮之指標,亦成為當事人舉證活動之方針,於說明當事人角色功能有不可或缺之功能。
法官→客觀舉證責任(結果責任/形式責任/真正舉證責任/危險責任)當事人→主觀舉證責任(行為責任/實質責任/不真正舉證責任)
10 關於客觀舉證責任與主觀舉證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客觀舉證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