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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 關於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
(B)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因管收而免除
(C)顯有逃匿之虞為聲請管收原因之一
(D)義務人不服法院管收之裁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石勒 高一上 (2015/04/24)
該繳的錢不因為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Chen Shiuan 高三下 (2018/10/18)

行政執行法 第19條 第三項、第四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A)。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B)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第六項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C)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第十項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D);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4F
起床塔冊啦(111警特已上 小六下 (2022/02/09)
(A)行政執行法§19 IV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B)行政執行法§19 V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C)行政執行法§17 VI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D)行政執行法§17 X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10 關於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