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郵政法規定,有關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郵資已付符誌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刑責與行使該變造之物相同
(B)其刑責較行使該變造之物者輕
(C)其刑責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D)其刑責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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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45), C(204), D(1645), E(0) #1696112

詳解 (共 2 筆)

#2489672

依郵政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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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963

第36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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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9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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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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