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38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
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
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10.內政部依法申請區段徵收時,應報請誰核准? (A)總統府秘書處(B)行政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