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20 條(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10.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幾日內以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