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
(A)經全體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B)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C)經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
(D)經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A)經全體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B)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C)經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
(D)經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統計: A(398), B(18), C(2393), D(182), E(0) #133015
詳解 (共 10 筆)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請阿摩將(C)選項修改為經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規定,係於二OO五年六月十日第七次修憲時予以入憲。此係為了因應國民大會之廢除,故將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由原先的「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修改為「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換言之,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後,即須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第五條第四項)。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28289
明定彈劾總統規定 大審法擬修為憲法訴訟法
2018-05-07 15:55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大法官彈劾總統、副總統,但從2005年6月10日迄今,相關審理程序都沒明定,司法院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盼修為「憲法訴訟法」,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宣讀提案條文,將進行討論。
司法院曾召開11次研修會議,並舉辦公聽會徵集學者、專家意見,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擬將大審法修正「憲法訴訟法」,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
司法院表示,2005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事項,但相關審理程序至今不明,有必要儘速完備法律規定。而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的功能,國家權力行使包含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都應符合憲法意旨,並為憲法審查制度所及,現制大法官憲法審查的標的,只限於聲請人聲請釋憲原因案件所適用的抽象法規範,未及於法院的裁判,對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在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形成人權保障闕漏。
目前解釋憲法案件的評決門檻規定很高,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這造成即使有過半數的大法官認為違憲,仍不能宣告法律違憲;而宣告法律違憲必須達到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的高門檻,全體大法官遇案往往須花費冗長時間討論、妥協讓步,也影響解釋作成、結案。司法院希望能降低評決門檻。
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部分,草案認為大法官憲法審查範圍應擴及於法院確定的終局裁判,而選案標準應具憲法重要性,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建立後,不溯及既往。
而在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審理規定部分,草案建議採相對高密度規範、必要言詞辯論,且應有四分之三的大法官出席參與,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司法院表示,大審法從1993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至今已超過25年,因規範內容簡要,已經不敷實務運作,有必要全面檢修調整、進行制度性變革。而新法明定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國家憲政秩序才能維護。
大法官會議???
憲法法庭跟大法官會議不一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