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故僅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之可能。
10.林二為單身無子女,除兄長林一外無其他親人,林二與兄長自幼即各自生活,林一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