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9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10.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