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A)依本條提起之訴,得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C)依本條提起之訴應以本訴訟兩造之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
(D)法院認為依本條提起之訴訟不備其所定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之要件時,應將其作為獨立之訴辦理
(B) 83台抗148 主參加訴訟,只需起訴時本訴訟尚在繫屬中即可,其後本訴訟如因撤回而繫屬消滅者,並不影響已提起之主參加訴訟。
60.關於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所定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