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7 條
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三日前,檢附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資格
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之文件、擬刊登之書面及
廣告內容定稿送達公司及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
會十五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
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二日。
10.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幾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