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持國外授權書請領印鑑證明,以下何者為非:
(A)未註明請領份數,以1次領足為限
(B)未註明請領份數,可分多次領取,但須註明於授權書正本
(C)僅書寫委任處理一切財產事宜,未註明申請登記或證明不予受理
(D)訂有授權期間者,僅能於授權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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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420), C(103), D(21), E(0) #1502204

詳解 (共 2 筆)

#2301628
持憑駐外單位簽證之委任書,未註明份數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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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081
戶政人員工作手冊

九、受同一人委任多次代辦印鑑證明,每次均應出具委任書(人在國外每次均
應經駐外使領館簽證)。 
十、持憑我駐外單位簽證之委任書僅委任處理一切事務,未註明申請印鑑證明
不予受理。
但經受委任人檢具相關文件證明確有為委任人代辦印鑑登記或 證明之需要者,得認受委任人可為委任人代辦印鑑登記及證明。
十一、授權項目有多項申請人需續用,可核驗正本後於正本空白處註記:「已 於○年○月○日辦妥印鑑登記或核發證明○份」並加蓋承辦人職名章 後發還,以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無異」章戳及承辦人職名章留存,至 授權書定有授權期間者僅能於授權期間內辦理未註明份數,以 1 次 為限
至授權書上已定有授權期間並註明授權請領之份數者,可由被 授權人於授權期間內,分多次領足授權書上所載印鑑證明之份數,
如 於授權期限內,未領足授權書內所載印鑑證明之份數,逾授權期限申 請補領不足之份數者,應不予受理。
十二、授權書或委任書內未註明需要份數,可由受委任人以書面具結:「如有 違背委任人委任事項使用印鑑證明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以 1 次為 限,發給應使用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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