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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0.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1)第十三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係指未滿
(A) 十二歲
(B) 十歲
(C) 六歲
(D) 三歲 之兒童。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3/15)
名  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100.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1)第十三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