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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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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1)第十三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係指未滿
(A) 十二歲
(B) 十歲
(C) 六歲
(D) 三歲 之兒童。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
94 年 - 台北縣94學年度國小暨幼稚園教師甄選試題#10023
答案:
C
難度:
簡單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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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3/15)
名 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
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
歲
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
發展遲緩
,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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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1)第十三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