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戰後台灣土地改革的內容主要有三項,改革內容目前仍持續進行中。就最初推行時間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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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 1949年施行的農地減租政策,是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臺灣的租佃制度多為口頭契約,佃權缺乏保障,佃租既高,且預收地租,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故稱「鐵租」。 地租率由50%~70%減為37.5%,佃農的負擔大為減輕,生產意願提高 公地放領是臺灣地區土地改革的項目之一,從西元 1951 年至 1976 年共施行 9 期,准許擁有資格的農民依程序辦理請領。 公地放領是中央政府將無主的公地交付給本已經承租公地的農夫請領,在繳清放領地價後得以取得公地所有權,是政府用以扶持自耕農的政策。 1953年1月26日,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明令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