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某甲購買傷害險時任於國中教師,二年後轉任救生員一職,未告知保險公司,後來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則保險公司在傷害險部份
(A)不予理賠
(B)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例理賠
(C)依原投保金額理 賠
(D)補足保費差額後理賠原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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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625), C(84), D(51), E(0) #1640499

詳解 (共 1 筆)

#4626757

職業危險程度增加,未盡通知保險人之義務,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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