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原本題目:86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擴大至多少歲(A)0(B)3(C)5(D)1
修改成為103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擴大至多少歲(A)0(B)2(C)5(D)1
103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擴大至多少歲(A)0(B)2(C)5..-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