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答案應該改為C
103. 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所提起之救濟,係屬下列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