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警察開槍擊斃持槍拒捕之通緝犯,警察之行為應屬下列何種阻卻違法事由?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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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9/01)
依法得使用槍械≠依法得擊斃拒捕者 持槍拒捕之通緝犯,依照通說,在客觀上為迫切現在不法之高度危險與侵害可能,不管任何人擊殺之,皆可以「以正對不正」之正當防衛探討。(「現在」並非僅限於著手後,見林鈺雄刑總五版頁248、陳子平刑總四版頁255) 按警械條例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警械條例第六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最高法院30上1070判例:「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之,但其程度以能達逮捕之目的為止,如超過其程度,即非法所允許,不得認依法令之行為」綜上所述,從... 查看完整內容 |